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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特殊群体类型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5-12-02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家庭经济困难特殊群体的认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会影响处理结果。
1. 跨地区流动家庭的认定:若家庭成员在外务工,收入和生活支出均在务工地,但户口仍在户籍地,户籍地民政部门可能因无法核实务工地收入情况,暂不认定为低收入家庭,需务工人员在务工地开具收入证明并反馈给户籍地;
2. 家庭收入突然大幅波动的情况:若家庭原本收入稳定,因家庭成员失业导致收入骤降,需及时提交失业证明和新的收入流水,申请低保或临时救助,若未及时更新材料,可能因“历史收入达标”被排除在救助范围外;
3. 多类困难叠加的家庭:若家庭同时存在残疾和重大疾病情况,需同时申请残疾人救助和医疗救助,但部分地区要求分别提交申请,需注意不同救助的申请流程差异,避免遗漏其中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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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经济困难特殊群体的类型,政策层面有相对明确的核心范畴。
家庭经济困难特殊群体通常包括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家庭、重大疾病患者家庭等核心类型。
1. 若存在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情况,属于低收入家庭,这类家庭因收入不足难以维持基本生活;
2. 若存在家庭成员持有残疾人证(尤其是重度残疾)且残疾导致劳动能力受限的情况,属于残疾人家庭,残疾成员的护理需求和就业限制会加重家庭负担;
3. 若存在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如癌症、尿毒症等)且医疗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过高的情况,属于重大疾病患者家庭,高额医疗费用易导致家庭经济陷入困境;
4. 若存在家庭成员为特困供养人员(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人)的情况,也属于特殊困难群体,需依赖政府特困救助维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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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特殊群体在申请救助时,可能面临一些潜在的法律风险。
1. 证据链不完整导致认定失败的风险:例如,某低收入家庭仅提交了一方的失业证明,未提供另一方的零收入证明,民政部门无法认定其“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导致申请被拒;
2. 未及时申请导致生活困难加剧的风险:例如,某重大疾病家庭因未及时申请医疗救助,高额医疗费耗尽家庭积蓄,后续即使申请到救助,也无法弥补已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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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特殊群体类型的划分,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具体规定。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其中明确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纳入救助范围,对应家庭经济困难特殊群体的核心类型。
同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明确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提到“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将残疾人家庭纳入特殊困难范畴;《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则将重大疾病患者家庭列为医疗救助的重点对象。综上,家庭经济困难特殊群体类型的划分,是基于上述法律法规对不同困难情形家庭的救助定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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