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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股东实缴出资出一个什么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20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要求股东实缴出资存在特殊情况,需根据具体情形调整处理方式。
1. 公司经营困难股东协商延期出资:若股东因疫情、经营亏损等原因无法按期实缴,且经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延期,通知需明确新的实缴期限、延期期间的股东权利限制(如暂不参与分红)及延期的截止条件(如公司盈利后1个月内补缴),避免因“无期限延期”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
2. 股东出资能力突然丧失:股东因破产、重大债务纠纷导致无法按约定实缴货币出资,公司需在通知中允许其变更出资方式(如以知识产权、设备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并要求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确保非货币财产的价值不低于认缴金额,同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避免出资不实风险。
3. 部分股东已实缴要求未实缴股东补缴:若公司存在部分股东实缴、部分未实缴的情况,通知需明确“未实缴股东需在实缴后才能享受与实缴股东同等的表决权”,并引用《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的规定,督促未实缴股东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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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要求股东实缴出资时易出现操作错误,需特别注意规避以下行为。
1. 通知内容模糊未明确违约责任:仅告知“请实缴出资”,未说明逾期未缴将限制分红权、表决权或承担违约金,导致股东忽视实缴义务,公司后续追责缺乏依据。
2. 未经合法程序调整实缴时间:公司单方面在通知中变更公司章程约定的实缴期限,未通过股东会决议确认,该通知对股东无法律约束力,股东可拒绝按新期限实缴。
3. 送达方式不规范无留存证据:通过口头或普通微信消息通知,未保留书面记录,股东否认收到通知时,公司无法证明已履行催告义务,丧失诉讼主动权。
若您已出现上述错误操作,或不确定当前流程是否合法,建议尽快联系律师评估风险并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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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股东实缴出资的通知需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制定,以下结合具体条款分析其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该条款明确股东实缴出资的核心依据是公司章程,通知需以章程约定为基础:若章程规定了实缴时间,通知需直接援引章程条款;若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调整实缴时间,需在通知中附上决议文号及内容,确保通知的合法性。最终结论为:《股东出资缴纳通知书》的内容必须符合公司法对股东出资义务的强制性规定,且与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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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股东实缴出资过程中可能存在法律风险,以下结合实例说明。
1. 诉讼时效风险: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要求股东实缴出资的诉讼时效为3年(原公司法2年已调整)。例如: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实缴出资,公司直至2024年5月才首次出具通知并主张权利,股东可抗辩诉讼时效已过,公司将丧失胜诉权。
2. 证据链断裂风险:通知中未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股东以“不知情认缴期限”为由抗辩,公司又无法提供股东签署的章程复印件,导致法院无法认定股东的实缴义务,最终驳回公司的追讨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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