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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申请审批没有经济来源可以吗

发布时间:2025-12-17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收养申请审批中,“没有经济来源”的处理还需考虑以下特殊情况:
1. 收养残疾儿童或孤儿的例外:根据《收养法》第八条,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可不受“无子女”“只能收养一名”的限制;若收养人无经济来源,但福利机构或公益组织承诺提供长期抚养资助(如每月补贴孩子生活费、承担医疗费用),民政部门会优先考虑“儿童利益最大化”,可能放宽经济条件审批。
2.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例外:根据《收养法》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若收养人是孩子的姑姑,无经济来源但孩子的祖父母承诺提供经济支持,且能证明亲属关系密切、孩子更适应家庭环境,民政部门会酌情降低经济能力的审核标准。
3. 《民法典》实施后的调整:2021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可收养一名;若收养人无经济来源,但符合“收养两名子女”的条件且有公益组织的稳定资助,民政部门会结合《民法典》的“鼓励收养”精神,更灵活地评估其抚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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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申请中“没有经济来源”可能引发以下法律风险,需特别注意:
1. 收养申请被驳回的风险:实例:王女士35岁、无子女、身体健康,但因失业无经济来源,直接提交收养申请后,民政部门以“不符合《收养法》第六条‘有抚养教育能力’”为由驳回,且未告知补正方向,导致她错过6个月内重新申请的最佳时机。
2. 即使通过审批也可能被撤销的风险:实例:李先生通过“亲属口头资助”的证明勉强通过收养审批,但收养1年后亲属停止资助,李先生因无经济来源无法抚养孩子,民政部门依据《收养法》第二十五条“收养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撤销了其收养登记,孩子被送回福利机构,李先生也因“未尽抚养义务”被纳入收养信用警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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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收养申请中因“没有经济来源”陷入误区,以下是常见的错误操作:
1. 隐瞒无经济来源的事实提交申请:部分申请人认为“情感关怀能替代经济能力”,故意不提供收入证明,结果因材料不全被直接驳回,还可能因“隐瞒真实情况”影响后续再次申请的可信度。
2. 仅提供口头承诺却无书面证明:如亲属承诺资助孩子,但未签订书面协议或提供银行转账记录,民政部门无法认定该资助的稳定性,仍会以“无经济来源”为由拒批。
3. 忽视非货币保障的材料转化:如自有住房、社区公益资助等非货币保障,未及时开具住房证明、资助协议等书面材料,导致民政部门无法评估其抚养能力。
这些错误操作会直接影响收养申请的通过率,若您已出现类似问题,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我们会帮您调整申请策略、补充有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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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到的“收养申请审批没有经济来源可以吗”,核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收养人需同时具备“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条件。“抚养教育能力”包括经济能力、教育能力、监护能力等,其中经济能力是基础——若收养人无经济来源,无法为被收养人提供必要的生活、医疗、教育费用,直接违反该法条的核心要求。即使收养人有其他优势(如无子女、年龄达标),缺乏经济能力也会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需注意,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收养条件虽调整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第一千零九十八条),但经济能力仍是“抚养能力”的核心组成部分,无经济来源的收养申请仍不符合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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